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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电子版-2011-1_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_崔建远

《物权法》《物权法》电子版-2011-1_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_崔建远

《物权法》

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崔建远
页数:592


《物权法》前言[E]

历时两年半才定稿的《物权法》教科书,于2009年7月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以来,受到了读者的厚爱。有些民法学教授、法官评价道:该教科书“体现了对物权法相当纯熟的把握和功力,特别是[引申]等部分加大了深度,具有开放性”。“它几乎解决了自己一直思考的许多问题。”诚然,本书作者深知这些肯定是对自己的鼓励,更是对该教科书未来完善的期待。事实的确如此。在给清华大学法学院法8的本科生讲授物权法课程的过程中,同学们就已经发现了该教科书存有错别字、法条数字错误等硬伤,同时希望对某些法律规定及学术观点阐释得更加清晰和简要。这些意见十分宝贵,应当立即纠正错误,使得本教科书更上层楼。有必要提及的,至少有如下的人和事。就地役权与在供役地上先成立的用益物权并存场合谁的效力优先的问题,戴孟勇博士认为《物权法》教科书第385页的解说宜再斟酌。该项意见十分中肯,此次修订时本书作者重新阐释了两者的效力冲突。戴孟勇博士在民法沙龙上报告《狩猎权的法律问题》时,批评本书作者关于狩猎权的客体为一定的狩猎场所的观点,主张狩猎权的客体为特定的狩猎场所和生活于其中的可狩猎野生动物。该项观点确有道理,亦被本书采纳。汤文平博士向本书作者建议,赃物的善意取得,作为收缴的例外,在价值评价上应当严于遗失物例外的善意取得,至少在构成要件上两者一致。此言非虚,本书采纳了他的意见。陈探博士、章丞亮、马进、汪铭瑞等同学指出,前述《物权法》教科书可能存在129处问题。其中大部属实,本书均予更正。还有,陈进同学也认为《物权法》教科书存在27处问题,有些与陈探博士等同学发现的相同,本书采纳了25处建议。姚明斌君提出了15处问题,其中2处与陈进同学提出的相同,被本书采纳了12处。就《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后段规定的“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是否属于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刘卉博士问询本书作者,并指出《物权法》教科书第166页、第174页关于这个问题的行文布局和叙述容易使人觉得它属于物上请求权。此次修订明确了它不属于物上请求权,而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诸位严肃、认真和负责的态度,深表感佩!

《物权法》内容概要[E]

本教材依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阐释了物权及物权法的概念,介绍了物权法及物权法学的体系,分析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描述了物权法的发展和中国物权法的制定,依次介绍和讨论了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客体,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占有、所有权总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及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诸用益物权,以及抵押权、质杈和留置权诸担保物权。
本教材的特色在于,贯彻了解释论,辅之以立法论;涵括修课学生必须掌握的内容精干,难易适中;适宜渴望深造、开阔视野、反思既有规定及理论的法律人,有[辨析]、[论争]、[反思]等部分供给素材,启迪思维。
本教材适于法学本科生,研究生学习之用,也为法学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有益的参考资料。

《物权法》作者简介[E]

崔建远,河北省滦南县人。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被评为第二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荣获教育部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奖,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青年教师奖,宝钢教育基金会优秀教师奖,清华大学教书育人奖,清华大学教学质量优秀奖,清华大学良师益

《物权法》书籍目录[E]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物权通论 第三章 物权变动 第四章 特权保护第五章 占有 第六章 所有权总论 第七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八章 相邻关系 第九章 共有 第十章 用益物权总论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十六章 准物权 第十七章 担保物权总论 第十八章 抵押权 第十九章 质权 第二十章 留置权特权法参考书

《物权法》章节摘录[E]

随着改革开放,民法的重要性日益被人们所认识,合同法首当其冲,于是有1981年12月1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但物权法的春天仍姗姗来迟,以至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尚不敢使用物权的概念,采用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表述,规定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国有企业的经营权、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物权类型(第71条以下)。这显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制定一部完善的物权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原因在于:(1)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2)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3)制定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4)制定物权法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5)制定物权法是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需要。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制定物权法高度重视。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草案的物权法编进行了初次审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制定物权法列人重要议程,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花了很大精力,做了大量工作。为了把这部法律制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2005年7月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共收到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万多件;并先后召开100多次座谈会和几次论证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专题调研,充分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群众、专家学者、中央有关部门等各方面的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六次审议,审议次数之多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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