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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务教程》电子版-2010-8_科学出版社_李凤伟

《物权法实务教程》《物权法实务教程》电子版-2010-8_科学出版社_李凤伟

《物权法实务教程》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作者:李凤伟 编
页数:227


《物权法实务教程》前言[E]

为了适应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实践性、开放性、职业性教学改革的需要,编者根据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标准,结合司法实务部门法律职业的实际工作需求,有选择地对民法领域的部分课程进行了全新的重组整合。本书的编写就是其中的一次尝试。首先,本书突破了传统法学教材学科体系的知识结构编排顺序,不再以法律知识本身的逻辑结构演绎物权法的学习体系,而是尝试从法律职业人的角度,从案例入手,以案由为载体,完全依托真实案件,精心剖析各种案由情境,训学一体,开放教学,突出培养学生应用性法律技能的操作能力和类型化法律问题的综合处理能力。其次,本书极力强调情境化教学,坚持在做中学、学中做的高等职业教育理念,不再过分强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的抽象掌握,也不再完全依赖理论指导实践,而是立足以实践为中心,以理论做参考的客观现实,用以致学,让法律在实用中获得鲜活的生命。本书以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基本依据,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类型化案由为载体将物权法划分为5个平行的学习情境。学习情境一是所有权纠纷;学习情境二是用益物权纠纷;学习情境三是担保物权纠纷;学习情境四是物权保护纠纷;学习情境五是不动产登记纠纷。各学习情境的编写分工如下:李凤伟,学习情境一、学习情境三;李承华,学习情境四、学习情境五;张迅雷,学习情境二。全书由李凤伟负责修改、统稿、审定。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中,编者参考、引用了许多物权法学者及实务人员的观点、著述,同时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编辑出版的部分判例以及各类法律网站公布的案例,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本书的编写得到了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支持鼓励和有关高职高专教育课程开发专家的悉心指导,得到了科学出版社及其编辑人员的热情帮助,在此谨致诚挚的谢忱。由于编者水平有限,加之仍为一种全新的尝试,书中疏漏乃至差错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物权法实务教程》内容概要[E]

本书基于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需求以及高职高专法律学生的认知特点和认知规律,本着工学结合、训学一体的新型职业教育理念,以案由为载体,合理划分了不同类型的学习情境,系统简要地介绍了我国的物权法律规范。全书分为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和不动产登记纠纷五个部分,每一个纠纷根据不同的案件事实从法律问题、法律规定、审判情况、法理分析和学理综述五个方面依次展开论述,力求客观中肯地表达清楚共识性观点,同时也为各种不同观点留下进一步争论的空间。
本书适合高等职业教育法律类专科学生阅读,也可供各种法律职业培训、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者及相关人员参考。

《物权法实务教程》书籍目录[E]

学习情境一 所有权纠纷 子情境1 所有权确认纠纷 子情境2 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子情境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子情境4 遗失物返还纠纷 子情境5 相邻通行纠纷 子情境6 按份共有纠纷 子情境7 共同共有纠纷学习情境二 用益物权纠纷 子情境8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子情境9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子情境10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子情境11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子情境12 地役权纠纷学习情境三 担保物权纠纷 子情境13 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子情境14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子情境15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 子情境16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 子情境17 动产抵押权纠纷 子情境18 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 子情境19 最高额抵押权纠纷 子情境20 动产质权纠纷 子情境21 转质权纠纷 子情境22 存单质权纠纷 子情境23 股权质权纠纷 子情境24 留置权纠纷学习情境四 物权保护纠纷 子情境25 返还原物纠纷 子情境26 排除妨害纠纷 子情境27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学习情境五 不动产登记纠纷 子情境28 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纠纷 子情境29 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参考文献

《物权法实务教程》章节摘录[E]

(4)处分权能处分权能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是所有权最基本的权能。它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前者是指对物进行实质上变形、改造或毁损等物理上的事实行为,后者是指将物的所有权加以转移、限制或消灭,从而使所有权发生变动,如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抵押权的设定等。所有权人在实际行使所有权过程中,常常将所有权的权能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分离出去,这就是所有权权能的分离,也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具体形式。《物权法》第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这就确认了所有权权能可以根据所有人的意志发生分离,从而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种分离是现代市场经济下所有权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实现所有人意志和利益的最佳途径。应该注意的是,这种分离并不导致所有人丧失所有权,而且有利于所有权的充分实现。他物权的设定,就出现了一物之上存在多个物权的现象,他物权人有权享有他物权,但他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所有人的利益。因某种法律事实可以致使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也可能由于权利主体的消灭而形成所有权转移,这就是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消灭分为两种:一是所有人失去对物的占有和支配,此时原物尚存只是由新的所有人取得其所有权,这称为按要求的相对消灭;二是物本身不存在,此时不会再发生新的所有权,这称为所有权的绝对消灭。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①所有权的转让;②所有权客体的消灭;③所有权主体的消灭;④所有权因抛弃而消灭;⑤所有权因被强制征收、征用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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