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的义务》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的义务》
出版时间:2012-10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孙世彦
页数:447
字数:491000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的义务》内容概要[E]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的义务是整个《公约》制度中最重要的方面之一,也是探讨其他方面的一个重要基础。《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的义务》由孙世彦所著,《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的义务》采用实证研究和学理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运用了大量的资料文献,对《公约》缔约国的义务进行了全面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研究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加深中国学者对《公约》的理解,从而为研究《公约》的具体内容提供理论基础。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的义务》作者简介[E]
孙世彦1969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国际公法研究室主任,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人权法。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的义务》书籍目录[E]
前 言
导 论
一 研究的目的
二 研究的内容
三 研究的方法和资料
第一章 《公约》概述
一 《公约》的形成过程和缔约情况
(一)从《联合国宪章》到《世界人权宣言》
(二)《公约》的起草
(三)《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的通过、生效和缔约情况
二 《公约》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约》权利的分类与等级
(二)《公约》权利的主体
(三)《公约》义务的主体
三 《公约》的国际监督机制
(一)国际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人权事务委员会概况
(三)缔约国报告机制
(四)一般性意见
(五)个人来文机制
第二章 缔约国义务的形式
一 国内法中的人权保障及其对《公约》的影响
(一)人权的不同形态及其对应义务
(二)人权的“横向效力”
(三)对《公约》的影响
二 尊重义务
(一)尊重义务的含义及其履行
(二)尊重义务与国家行为
三 保护义务
(一)保护义务的含义及其履行
(二)保护义务与《公约》所承认的权利
(三)保护义务的重要性
(四)保护义务的其他问题
四 促进和实现义务
(一)促进和实现义务的含义及其履行
(二)促进和实现义务与《公约》所承认的权利
(三)促进和实现义务的重要性
五 救济义务
(一)救济义务的含义
(二)救济的形式
(三)救济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关系
六 义务形式的总结
第三章 缔约国义务的性质
一 “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
(一)观念的变化
(二)《公约》之下的积极义务
(三)尊重义务的积极性质
二 “立即履行的义务”与“逐渐履行的义务”
(一)各种观点
(二)第2条第2款与即时义务
(三)报告制度与即时义务
(四)《公约》义务的渐进性
三 “普遍的义务”与“相对的义务”
(一)《公约》义务在文化上的普遍性
(二)《公约》义务在经济上的普遍性
(三)《公约》义务对多样性的包容
四 “行为的义务”与“结果的义务”
五 义务性质的总结
第四章 缔约国义务的属事、属时和属人范围
一 缔约国义务的属事范围
(一)《公约》承认的权利
(二)《公约》未明文承认的权利
(三)《公约》的动态性
二 缔约国义务的属时范围
(一)《公约》的生效
(二)《公约》效力的持续性——继承和退出
(三)《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追溯力
三 缔约国义务的属人范围
(一)“一切个人”
(二)本国公民与外国人
(三)特定类型的人
第五章 缔约国义务的属地范围
一 “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解释
(一)两种可能的解释
(二)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进行的解释
(三)《公约》与《任择议定书》的关系
二 缔约国“在其领土内”的义务
(一)委员会的解释
(二)管辖的含义
三 缔约国“在其领土外”的义务——不同观点
(一)对《公约》域外适用效力的普遍认同
(二)对《公约》域外适用效力的少数反对
四 缔约国针对在其领土外的本国国民的义务
(一)委员会的解释
(二)义务的范围
五 《公约》的域外适用——委员会和缔约国的立场
(一)委员会的立场
(二)少数缔约国的一贯反对
(三)少数缔约国的原则反对
(四)若干缔约国的接受
六 《公约》域外适用涉及的问题
(一)《公约》域外适用中的管辖
(二)义务的范围
七 《公约》义务属地适用范围的其他问题
(一)《公约》在联邦制国家中的效力
(二)《公约》对附属领土的效力
(三)非缔约国在《公约》之下的义务
(四)域内适用的域外后果问题
八 义务属地范围的总结
第六章 缔约国义务的国内履行
一 缔约国义务国内履行的重要性
(一)人权作为国内和国际事项
(二)《公约》的国内实施和国际监督
二 《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二)《公约》的规定与要求
三 《公约》缔约国实践的总体情况
(一)学者的总结
(二)纳入《公约》的缔约国
(三)没有纳入《公约》的缔约国
(四)无法得出结论的缔约国
四 纳入《公约》——实践和问题
(一)纳入《公约》的具体方式
(二)《公约》在国内司法中的适用
(三)纳入《公约》与国内立法
五 不纳入《公约》——实践和问题
(一)不纳入《公约》的原因
(二)不纳入《公约》与国内立法
(三)《公约》在国内司法中的使用
六 义务国内履行的总结
(一)“纳入还是不纳入,这是一个问题”
(二)“纳入还是不纳入,这不是一个问题”
附 录
一 《公约》作准中文本
二 第31号一般性意见
主要参考文献
个人来文索引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的义务》章节摘录[E]
委员会在其监督《公约》实施情况的实践中,也从未接受缔约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或可用资源可以成为其拒绝承担或减免履行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的理由。在对诸如蒙古、委内瑞拉、墨西哥等国的报告的审议中,委员会承认这些国家之内存在的经济问题构成了妨碍《公约》适用的因素和困难、阻碍了《公约》的充分适用,但并没有明确表示这些情况能够影响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在对个人来文的审议中,委员会也拒绝缔约国的经济状况困难或物质条件有限可以作为其不尊重甚至侵犯《公约》权利的理由。例如,在卢布托诉赞比亚案中,缔约国承认对提交人的案件的审理时间过长,但请委员会考虑它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情况以及在司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该国困难的经济状况。对于缔约国的困难经济状况,委员会表示承认,“但希望强调,《公约》规定的权利构成了所有缔约国都同意遵守的最低限度的标准”,并认定赞比亚违反了《公约》第14条第3款(丙)项。在穆孔诉喀麦隆案中,对于提交人所遭受的恶劣的拘禁条件,委员会指出,无论某一缔约国的发展程度如何,都必须遵守有关拘禁条件的某些最低标准,即使经济或预算考虑可能使得遵守这些义务很困难。在兰特索娃诉俄罗斯案中,提交人的儿子在条件恶劣的拘押中心因病身亡,缔约国承认本国拘押中心的条件的确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但由于财政困难在近期内不可能很快解决。委员会对于这种所谓客观条件的困难完全未予考虑,而是认定俄罗斯违反了《公约》第6条第1款和第10条第1款。实际上,早在1982年发布的有关被拘禁者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中(第3段),委员会就明确指出:“对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给予人道待遇及尊重其尊严,是普遍适用的基本标准,不得完全视物质资源多少而定。”罗莎林·希金斯曾根据她担任委员10年的经验指出,“委员会的观点一直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不是一个有关经济发展的问题,而是一个有关诚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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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的义务》编辑推荐[E]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的义务》由孙世彦所著,本书旨在从两个方面对中国法学界有关《公约》的研究作出贡献。一方面,本书的研究主题是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详细探讨了义务的形式、义务的性质、义务的范围和义务的国内履行等方面,期望这些探讨能帮助中国法学界加深对《公约》为缔约国规定的义务以及对整个《公约》的了解。另一方面,本书在研究方法上注重对《公约》作为一个动态制度的考察,力图通过有关《公约》的国际实践来说明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的各个方面。另外,本书还大量参考了学者特别是国外学者研究《公约》的成果,这也有助于中国法学界了解世界范围内研究《公约》的情况和水平。